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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713/2018-001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发布机构: 电子政务办 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武穴政规〔2018〕1号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空气污染,创优市民生活环境,深入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穴城区下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西至凤凰路,南至长江干堤(含堤外江滩),东至百米港西坝,北至武穴大道西段、环湖大道东段。包括武穴办事处大部(不含朱奇伍社区)和刊江办事处朱木桥社区、魏垸社区、龙里社区的一部分(详见区域图)。

第三条 禁止在下列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第四条 禁鞭区域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禁止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禁鞭区域内的烟花爆竹运输,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和运输的,由安监、公安部门从严查处。

禁鞭区域内,不得以门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重大庆典、纪念活动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要求安全燃放。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消防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武穴办事处、刊江办事处及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城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对违反规定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批发、储存、销售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经营烟花爆竹单位的工商登记和日常市场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门前四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环境质量监测和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环境污染纠纷的调处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掌握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监管义务。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2012年4月10日发布的《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武政发〔2012〕11号)、《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武政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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