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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武政发〔2017〕7号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穴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武穴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改革开放,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客商在武穴投资兴业,加快武穴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穴境内注册投资,并同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工业项目、现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和现代物流项目。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镇处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各类项目准入条件: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

2.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并且达到省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3.文化旅游项目和现代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第五条  所有项目根据用地性质按评估价格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耕地占用税由土地储备机构缴纳。

第六条  对落户我市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技改扩能等。

第七条  产业扶持资金按项目开工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20%,主体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投产后审计达到约定标准,拨付奖励资金总额剩余的50%,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⒈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每亩给予4.6万元的产业资金扶持。

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每亩给予5.6万元的产业资金扶持。 

⒊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每亩给予6.6万元的产业资金扶持。

第八条  下列项目产业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3.年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所有项目;

4.文化旅游项目和现代物流项目。

第九条  对于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且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增值税和所得税收按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等。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另设投资建设期奖励。按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12个月;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18个月;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24个月;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30个月为基准,如期完成的,给予投资总额0.2%的投资建设期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4万元;对聘用科技副总的企业,财政每年补助5万元;对聘用创新团队的企业,财政每年补助7万元;对取得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应用的,每件奖励3万元;对在武穴市开展十佳科技创新型企业、十佳“科技兴市”功臣评选中,获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奖励2万元,获“科技兴市”功臣的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武穴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按工业园区规划,负责用地红线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及主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凡与市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建设项目代办中心提供代办服务,各政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结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全程服务。

第十五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本级政府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武穴市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后,项目建设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24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对介绍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武穴市国家公务人员除外),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0.5‰给予引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园区指:市火车站工业园、田家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本规定中的镇处工业集中区指:梅川镇工业集中区、花桥镇工业集中区、龙坪镇工业集中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继续按照招商引资协议载明的优惠政策执行。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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